‹ 委任核数师及于任期届满前罢免核数师 《企业管治守则》 › 17.100 发行人必须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委任核数师,任期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未获股东于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发行人不可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罢免核数师。发行人必须将建议罢免核数师的通函连同核数师的任何书面申述,于股东大会举行前至少10个营业日寄予股东。发行人必须容许核数师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向股东作出书面及╱或口头申述。 ‹ 委任核数师及于任期届满前罢免核数师 《企业管治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