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B
(1) | 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又或就只于新申请人独立上市后才生效的计划而言,10%的限额可参考申请人于上市当日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而计算)。 | ||||
(2) | 若计划参与人包括服务提供者,计划授权限额之内必须再设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并经由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中另作批准。相关通函须载有厘定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的基准并解释为何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适当而合理。 |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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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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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划授权限额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又或就只于新申请人独立上市后才生效的计划而言,10%的限额可参考申请人于上市当日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而计算)。 | ||||
(2) | 若计划参与人包括服务提供者,计划授权限额之内必须再设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并经由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中另作批准。相关通函须载有厘定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的基准并解释为何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适当而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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