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3
为召开《上市规则》第15.02条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告,至少须包括下列资料:-
(1) | 行使认股权证而可予发行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的最高限额; |
(2) | 认股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
(3) | 行使认股权证时应付的款项; |
(4) | 转让或转传认股权证的安排; |
(5) | 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
(6) | 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价格或数目的安排; |
(7) | 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的分发及/或其他证券发售的权利(如有);及 |
(8) | 认股权证任何其他重要条款的概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