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3

为召开《上市规则》第15.02条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告,至少须包括下列资料:-

(1) 行使认股权证而可予发行证券的最高限额;
 
(2) 认股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
 
(3) 行使认股权证时应付的款项;
 
(4) 转让或转传认股权证的安排;
 
(5) 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
 
(6) 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价格或数目的安排;
 
(7) 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的分发及/或其他证券发售的权利(如有);及
 
(8) 认股权证任何其他重要条款的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