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0

除《上市规则》第14.66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有关的主要交易为一项出售事项,上市发行人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

(1) 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包括会否将有关款项投资于任何资产上);如出售所得包括证券,则须说明该等证券会否上市;及
 
(2) 代价超逾资产账面净值的溢额,或低于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