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2A

本条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因为按股份计划(不包括《上市规则》第14.04(1)(h)条所载的主要附属公司股份计划)授出附属公司的新股或现有股份或可购买此等股份的期权而引致出售(或被视作出售)其于附属公司之权益的情况。
 
(1) 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采纳股份计划(不论是否涉及附属公司发行的新股及/或由发行人或其代表持有的附属公司现有股份)时,发行人必须考虑出售该附属公司的权益是否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计算相关交易分类的百分比率按计划授权的规模计算(即根据该授权将授出的奖励及/或期权可予发行或转让的附属公司股份的最大数目)。如附属公司有多于一项股份计划,发行人计算有关百分比率时,须将计划下可供日后授出的股份数目与其他现有计划下可供日后授出的股份数目合并计算。
 
注: 如计划授权的有效期少于12个月,发行人计算有关百分比率时须将计划授权与附属公司在12个月期内授出的任何其他奖励及期权合并计算。
 
(2) 本章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按交易分类适用于有关出售。此外,通函(如不需要通函,则公告)内必须载有股份计划的主要条款。
 
(3) 如附属公司拟增加或更新计划授权或对计划条款作出重大更改,则《上市规则》第14.32A(1)及(2)条亦适用。
 
注: 如发行人已遵守本条的规定,则《上市规则》第14.7214.77条不适用于根据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授出的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