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9
(1) | 《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订明:(a)有关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的资料的强制披露要求;及(b)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不遵守就解释」的守则条文以及若干建议最佳常规。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自愿采纳建议最佳常规。 | ||||||||
(2) | 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 注: 有关规管初步业绩公告的规定,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D2第45及46段。 | ||||||||
(3) | 发行人可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即采取守则条文中未有订明的行动或步骤),惟前提是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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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