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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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订明:(a)有关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的资料的强制披露要求;及(b)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不遵守就解释」的守则条文以及若干建议最佳常规。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自愿采纳建议最佳常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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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十四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 注: 有关规管初步业绩公告的规定,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45及46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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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可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即采取守则条文中未有订明的行动或步骤),惟前提是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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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