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3

除法庭指令外,发行人亦须确保其股东或其债权人每一次有关发行人的会议(例如为清盘呈请、债务偿还安排计划或削减资本)的通知,均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 条的规定刊登。此外,发行人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相关通函所述交易的通知时,相关的通函也须同时(或在发出通知之前)寄发给股东。如董事在通函发出后才知悉涉及股东大会上所将考虑主题事项的任何重要资料,发行人亦须向股东提供该等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在考虑该主题事项的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以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的形式提供。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之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以确保符合上述的10个营业日规定(同时参阅《上市规则》第13.41 条)。
 
附注:
 
1. 发行人在决定是否要发出修订或补充通函,或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公告时,必须评估其在通函发出后才知悉需要修订或更新的程度以及新资料、所需作出的修订或更新内容的重要性。若涉及重大修订或内容更新,发行人必须小心研究,刊发载有修订详情的公告,是否较刊发修订或补充通函为佳。发行人不应以篇幅冗长的公告叙述有关的修订内容,令投资者无所适从或感到混淆。
 
2.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九C章作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71至13.73条规定,惟须符合以下条件:发行人受具类似效力(即须向香港股东发送通函)的海外法律或规例规管,当中任何差异对股东保障没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