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21 13.23 › 13.22 本条规则中的「重复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s)是指:同一人作出超过一项申请;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发售总数的100%;又或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任何一个按第六项应用指引划分的发售证券组别中可予发售总数的100%。就此等规则而言,任何组别中可予发售的证券总数是指该组别在按第六项应用指引规定而采取任何回补机制前的初步分配份额。 ‹ 13.21 1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