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

申请人物业业务中的物业权益,必须就其绝大部分中国物业拥有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或就绝大部分非位于中国的物业拥有其他适当的所有权证明,不论该等物业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

附注: 就《GEM上市规则》第11.16条至11.19条而言:

(1) 「物业业务」是指《GEM上市规则》第8.01(2)条所界定者;及
 
(2) 本交易所有酌情权决定任何所有权证明书是否属「长期」所有权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