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物业有关的事项 (11.16-11.19)

    • 11.16

      申请人物业业务中的物业权益,必须就其绝大部分中国物业拥有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或就绝大部分非位于中国的物业拥有其他适当的所有权证明,不论该等物业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

      附注: 就《GEM上市规则》第11.16条至11.19条而言:

      (1) 「物业业务」是指《GEM上市规则》第8.01(2)条所界定者;及
       
      (2) 本交易所有酌情权决定任何所有权证明书是否属「长期」所有权证明书。

    • 11.17

      如任何新申请人并非属《GEM上市规则》第11.16条界定的物业公司,而其拥有的中国物业以资产值或溢利贡献而言属其资产的重大部分者,则新申请人须为该中国物业取得长期所有权证明书。

    • 11.18

      如属基础建设公司:-

      (1) 发行人须为用于基础建设项目的所有中国物业(不论已竣工或仍在发展中)取得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及
       
      (2) 如该等公司获政府授予长期优惠安排而该等安排并无规定须获批长期所有权证明书,则就上市申请而言,本交易所可(视乎个别情况)接纳在资产预计运作期间内有关中国物业使用权的其他证明。

    • 11.19

      就任何并非物业公司或基础建设公司的新申请人而言,倘一项中国物业对申请人的业务属举足轻重者,预期申请人应取得有关的长期所有权证明书,除非获本交易所另外批准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