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11.02 › 11.01 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注册存案。申请人亦应注意,他们须在申请表格内确认,上市文件已载有、或在其最后定稿呈交本交易所审阅之前将载有一切必需的资料(参阅C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 ‹ 前言 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