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1.01
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注册存案。申请人亦应注意,他们须在申请表格内确认,上市文件已载有、或在其最后定稿呈交本交易所审阅之前将载有一切必需的资料(参阅C1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11.02
新申请人务须注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必须于上市委员会聆讯审批上市申请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前呈交本交易所(参阅《上市规则》第9.11(18)条),而未得本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11.02A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法定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法定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法定规则》第5(2)及 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而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按有关要求行事。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