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

发行人销售寻求上市之证券,可按优惠条件(包括根据附录F1所载的配售指引在配售时而作的选择),将通常不超过其总数10%的证券售予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及其家属、或前雇员及其家属(“该等人士”),或为该等人士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基金、公积金或退休金计划(“该等计划”)。任何优惠均须于证券销售前获本交易所批准,而且,本交易所可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该等人士,及任何该等计划的对象、受益人或成员的详细资料,以及有关该等人士及该等计划的认购结果的详细资料。发行人必须从获得批准的日期起,保留该等资料的记录至少12个月,以供本交易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