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次修订

更新日期:  30/06/2008

关于《上市规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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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次修订

 
敬启者﹕

有关预托证券上市及由创业板转板上市的《上市规则》修订
 
谨附上《上市规则》重印各页。重印各页涉及有关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的架构寻求上市的修订及有关将创业板转板到主板上市的修订。

存档指示亦同时附上。

预托证券的上市

新推出的预托证券架构是让发行人可以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主板上市。拟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人须遵守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的上市规定。《上市规则》中有关上市要求及持续责任的规定及相关的指引(例如,如适用者,本交易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07年3月7日共同刊发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将适用于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情况一如股份发行人。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载列如下:

  • 增订第十九B章,载列有关香港预托证券的发行人、存管人及预托协议内容(主要界定和订明香港预托证券发行人、存管人、托管人及香港预托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及职责) 的规则;   
  • 其他章节作轻微及相应修订,如将第一章的「股本证券」的涵盖范围扩大至包括香港预托证券、界定「存管人」及「预托证券」及厘清「联系人」及「主要股东」的定义。 

由创业板转板上市

《上市规则》已作若干修订,以引进由创业板转板到主板上市的新方法。

由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的程序经已简化,并新增第九A章,载列由创业板转板上市的适用规则及附录五新增了两份有关由创业板转至主板上市事宜的表格──J表格K表格,另附录八新载有将首次上市费减半的有关条文。

生效

有关修订将于修订自2008年7月1日生效。

按此浏览有关预托证券上市的修订。

按此浏览有关由创业板转板上市的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主管

韦思齐  谨启

200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