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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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均须以印刷本形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刊发形式印发。申请人可在符合法律及其本身组织章程文件的情况下,以唯读光碟(相关的申请表格须以电子格式一并收载在同一唯读光碟内)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额外文本,惟申请人必须确保:

(a) 唯读光碟包括:

(i) 一项声明,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的电子格式内容与印刷本内容完全一致;及
 
(ii) 确认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同时备有印刷本,并提供派发地点的地址;及
 
(b) 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日后的任何修订能同样以印刷本及唯读光碟的方式提供,届时,申请人必须同时遵守上文(a)项,只是其中提述「上市文件」及「申请表格」之处诠释为增补上市文件及相关申请表格或上市文件修订以及相关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