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0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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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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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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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至少有以下一项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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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本交易所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如公司已开始进行生产) ,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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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当中必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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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保其根据《上市规则》第8.21A条载于上市文件内的营运资金声明中,列明其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 12个月) 运用所需的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