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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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公司必须:

(1) 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a) 透过在所投资资产中占有大部分(按金额计) 控制权益,以及对所勘探及╱或开采的天然资源占有足够权利;或

注: 「占有大部分⋯控制权益」指超过50%权益。
 
(b) 透过根据本交易所接纳的安排所给予的足够权利,对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决定有足够的影响力;
 
(2) 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至少有以下一项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组合:-

(a) 控制资源量;或
 
(b) 后备资源量,

而有关组合已获合资格人士报告证实。此组合必须为有意义的组合,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3) 向本交易所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如公司已开始进行生产) ,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成本:-

(a) 聘用员工;
 
(b) 消耗品;
 
(c) 燃料、水电及其他服务;
 
(d) 工地内外的管理;
 
(e) 环保及监察;
 
(f) 员工交通;
 
(g) 产品营销及运输;
 
(h) 除所得税之外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政府收费;及
 
(i) 应急准备金;
 
注: 矿业公司必须:
将现金营运成本各个项目分门别类逐一呈列;
说明欠缺现金营运成本个别项目的理由;及
讨论那些应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重大成本项目。
(4) 证明而使本交易所确信,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当中必须包括:-

(a) 一般、行政及营运费用;
 
(b) 持有产业费用;及
 
(c) 计划进行勘探及╱或开发的成本。
 
注: 营运资金需要毋须计算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来自借贷融资,相关的利息和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
 
(5) 确保其根据《上市规则》第8.21A条载于上市文件内的营运资金声明中,列明其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 12个月) 运用所需的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