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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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新申请人在营业纪录期(见《上市规则》第4.04(1)条)购入任何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而该项收购若是由上市发行人所进行则已须于申请日期当天归类为主要交易(见《上市规则》第14.06(3)条)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见《上市规则》第14.06(5)条)者,则新申请人必须披露该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收购前的财务资料。该等财务资料包括从营业纪录期起至收购日期止期间的财务资料;若该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在有关营业纪录期开始以后才开始营业,则披露从其开始营业日期起至收购日期止期间的财务资料。有关该重大附属公司或业务的收购前财务资料,通常必须按新申请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并在会计师报告中以附注形式披露或在另一份会计师报告中披露。

附注: 在决定一宗收购是否重大而归类属主要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时,须看所收购的业务或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与新申请人于营业纪录期内最近期财政年度所显示的总资产、盈利或收益(视属何情况而定)相比较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