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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大中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32)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批评郑洁贤女士违反《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08年4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大中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032)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此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该公司执行董事郑洁贤女士(「有关董事」)违反其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延迟刊发及发送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财政年度、截至2003年10月31日止首季、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中期、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第三季及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

按规定,该公司须于以下期限前刊发下列财务业绩(统称为「财务业绩」)及发送下列财务报告(统称为「财务报告」):

(i) 其截至2003年7月31日止财政年度(「2003年财政年度」)的经审计全年业绩(「2003年全年业绩」)及年报(「2003年年报」)须在该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即2003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ii) 其截至2003年10月31日止三个月的首季业绩(「首季业绩」)及首季业绩报告(「首季报告」)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45日内(即2003年12月15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iii) 其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中期业绩」)及中期业绩报告(「中期报告」)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45日内(即2004年3月16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iv) 其截至2004年4月30日止九个月的未经审计第三季业绩(「第三季业绩」)及第三季业绩报告(「第三季报告」)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45日内(即2004年6月15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及
(v) 其截至2004年7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计全年业绩(「2004年全年业绩」)及年报(「2004年年报」)须在该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即2004年10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有关的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分别于下列日期刊发及发送:

(i) 2003年全年业绩于2004年10月7日刊发,2003年年报于2004年12月1日发送,分别迟了约11个月零7日及1年1个月零1日;
(ii) 首季业绩于2004年11月1日刊发,首季报告于2004年12月2日发送,分别迟了约10个月零17日及11个月零17日;
(iii) 中期业绩于2004年11月2日刊发,中期报告于2004年12月2日发送,分别迟了约7个月零17日及8个月零16日;
(iv) 第三季业绩于2004年11月8日刊发,第三季报告于2004年12月2日发送,分别迟了约4个月零24日及5个月零17日;及
(v) 2004年全年业绩于2004年11月24日刊发,2004年年报于2004年12月2日发送,分别迟了约24日及1个月零2日。

上述延误是因为该公司与其核数师(已于2004年8月23日左右辞任)(「前核数师」)就2003年财政年度审计所需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出现分歧。然而,并无清晰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向前核数师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及文件。

在编制2003年全年业绩期间的若干时段,该公司及其执行董事(即有关董事)都没有采取积极行动以解决其与前核数师之间的分歧及加快完成编制财务业绩,致令该公司进一步延迟刊发其财务业绩及发送其财务报告。

有关延误历时颇长,尤其是在刊发2003年全年业绩及发送2003年年报方面。在编制2003年全年业绩上有所延误,导致其后在刊发财务业绩及发送财务报告上也连带受到拖延。因此,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在过去一段颇长时间内均无法获取该公司的财务资料。

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当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3、 18.66、18.78及18.79条的条文。

有关董事已承认违反了《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经考虑上述事实及有关人士的陈述后,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当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3、18.66、18.78及18.79条,以及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因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谴责该公司,并批评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

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谴责该公司及批评有关董事外,并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这个案再次强调上市发行人必须适时履行其财务汇报的责任,因为此乃整个监管机制的基石。上市发行人未能履行其适时守规的责任不但会损害股东以至投资大众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的能力,更会最终影响到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要确保公司适时守规,责任主要在于上市发行人本身的董事。他们有责任采取适时及合理的行动,当中包括处理核数师的要求以及采取积极主动的合理步骤以解决其与核数师之间在审计上的分歧。在这个案中,我们看不到有这样的行动,该公司其后接连要完成编制五份财务业绩的工作也因而拖延很久,连累公司股份持续停牌。遇到这种未有按时履行如此重要的财务汇报责任的情况,联交所定必采取适当的监管行动。」

更新日期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