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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委员会谴责徐二会先生、王瑟先生、张剑波先生及耿建伟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H所载格式作出的《董事承诺》

监管通讯
2007年2月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违反其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H所载格式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1. 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执行董事徐二会先生「徐先生」)
2. 该公司执行董事王瑟先生「王先生」)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张剑波先生(「张先生」)(于20051128日终止董事职务);及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耿建伟先生(「耿先生」)(于2005年11月28日终止董事职务)。

上市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0日进行聆讯,内容涉及徐先生、王先生、张先生及耿先生(统称「有关董事」)各自可能违反其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有关董事已承诺协助任何由(其中包括)上市科进行的调查,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回覆向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地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并出席要求他们出席的会议或聆讯。

实况

该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的公告中披露(其中包括):(a)于2003年首六个月,该公司合共调动了人民币7.5亿元予其母公司沈阳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公用公司」)及其关连公司(「资金调动」);(b)该公司当时的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德勤」)认为,资金调动应被视为向关连人士提供贷款,并且构成关连交易,须遵守有关的披露要求;及(c)该公司与德勤的意见不同,认为并无向公用公司和其关连公司给予任何贷款或财务资助,并且不存在任何关连交易。

由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期间,上市科向该公司查询有关资金调动及该公司可能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26条的事宜。该公司向上市科提交有关资金调动的协议、董事会会议纪录、付款单、支票副本及其他会计纪录,以及其后的退款资料。

2004年11月2日,上市科致函各有关董事,建议于2004年12月2日或3日与他们会面。有关董事回覆,除旅行签证外,他们尚须取得公用公司及中国其他政府机构的批准,方可来港出席建议进行的会议。2004年12月29日,有关董事通知上市科,该公司已于2004年11月19日向公用公司申请审批,但其后并无任何进展。

2006年2月15日,公用公司书面通知该公司,有关董事的旅行签证申请遭拒绝受理。

议决

上市委员会裁定,各有关董事违反《董事承诺》,未有协助上市科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进行的调查,原因为其未有(a)出席与上市科举行的会议;及(b)迅即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可获取有关董事声称其若要来港进行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旅行签证。

上市委员会决定就有关董事各自违反《董事承诺》向他们各自发出公开谴责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认为:「董事履行承诺、协助上市科进行调查,能令联交所更有效地监管上市发行人。此决定所传达的监管讯息非常重要,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及准董事必须高度正视,而有关讯息亦是上市委员会近期所作决定所一再强调者。

上市委员会早前对董事未能提供协助而施加公开制裁的所有个案中,最主要的关注点都在于董事未有或拖延回覆上市科的书面查询。这次的决定正式说明,如果上市科认为双方会面可助其作出有效调查,有效及适当履行其监管责任,则承诺条款中所指的合作责任可进一步延伸至出席与上市科进行的会议。

董事全面履行其《董事承诺》对适当监管上市发行人非常重要。凡没有合理理由而未能按要求出席有关可能违反规则而进行的调查的会议,必会严正处理,相关的董事还可能会被纪律惩处及公开制裁。」

更新日期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