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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廖连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6年10月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人士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1. 东光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廖连山先生;
3. 该公司执行董事廖克斌先生;以及
4. 该公司执行董事廖景德先生。

2006年7月4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廖连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统称「有关董事」) 的操守进行纪律聆讯,内容涉及其可能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各有关董事按《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作出的《董事的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实况 

I. 延迟刊发财务业绩


  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年结日为12月31日。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条的规定,该公司的全年业绩及年报(「全年业绩及年报」)须于下一个历年的3月31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该公司首季财务期间的结束日为每年的3月31 日。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6、 18.67 及18.79条的规定,该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首季业绩及报告(「首季业绩及报告」) 须在同年的5月15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该公司的财务中期期间的结束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3、18.54 及18.78条的规定,该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中期业绩及报告(「中期业绩及报告」) 须在同年的8月14日或之前刊发及发送。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屡次延迟刊发及发送下列财务业绩及报告,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

1. 该公司原须于200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02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但该公司却迟至2003年4月22日才刊发全年业绩、2003年5月2日才发送年报。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条。


2. 该公司原须于2004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03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但该公司却迟至2004年9月16日才刊发全年业绩、2004年9月22日才发送年报。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 18.48A、 18.49 及18.50C条。


3. 该公司原须于2004年5月15日或之前刊发2004年首季业绩及报告,但该公司却迟至2004年9月28日才刊发首季业绩、2004年10月5日才发送首季报告。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6、18.67及18.79条。


4. 该公司原须于2004年8月14日或之前刊发2004年中期业绩及报告,但该公司却迟至2004年9月28日才刊发中期业绩、2004年10月5日才发送中期报告。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3、18.54及18.78条。


5. 该公司原须于2005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04年全年业绩及年报,但该公司却迟至2005年7月25日才刊发全年业绩、2005年7月29日才发送年报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及18.50C条。


6. 该公司原须于2005年5月15日或之前刊发2005年首季业绩及报告,但该公司却迟至2005年7月25日才刊发首季业绩、2005年7月29日才发送首季报告。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6、18.67 及18.79条。
II 向实体借出的垫款


  按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的规定,若该集团向实体借出垫款的任何有关比率超逾8%,即须以指定方法作出披露。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7条的进一步规定,该公司更须于事后即时发表公布。


 
该公司未有及时披露两名客户于2004年12月31日拖欠该集团的若干应收账款,有关金额分别占该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市值的24.1%及15.9%(垫款」)。该公司未有监察有关垫款比率的上限,未有在关键时候作出披露。该公司迟至2005年8月12日才刊载相关公告,比原规定共延迟了8个月12日。


上市科指称该公司违反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7条。
III 有关董事


  2005年4月,上市科就该公司延迟刊发2003年全年业绩及年报、2004年首季业绩及报告以及2004年中期业绩及报告所引致的违规事项展开调查。2005年11月,上市科更进一步针对该公司2004年全年业绩及年报以及2005年首季业绩及报告的违规事项作深入调查。上市科先后向廖连山先生(主席暨执行董事兼公司代表)一再发信,要求廖连山先生提供有关该公司延期刊发背后的原因、审计程序及内部监控等资料。然而,在调查期间,上市科难以取得廖连山先生的回覆。


上市科指称廖连山先生违反其《董事承诺》,未有在上市科进行的调查中与交易所合作,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或及时地提供任何有关文件的正本或副本。


上市科亦指称廖克斌先生身为该公司的监察主任,(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期间)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5(1)条所载的责任以及(于2004年3月31日或之后期间)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20(1) 条所载的责任,未有协助及建议董事会执行程序以确保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在适用的相关时间内)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15(1) 及 5.20(1)条,廖克斌先生亦违反了其有关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董事承诺》。


此外,上市科指称廖连山先生、廖克斌先生及廖景德先生也因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而违反其各自作出的 《董事承诺》。

裁决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

1. 该公司违反以下各项:
a.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8.03、18.48A、18.49 及 18.50C条,理由是该公司延迟刊发及发送公司的:
i. 2002年全年业绩及年报;
ii. 2003年全年业绩及年报;及
iii. 2004年全年业绩及年报;
b.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8.66、 18.67 及18.79条 ,理由是该公司延迟刊发及发送公司的:
i. 2004年首季业绩及报告;及
ii. 2005年首季业绩及报告;
c.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3、18.54及18.78条,理由是该公司延迟刊发及发送公司2004年的中期业绩及报告;及
d. 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7.15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7条,理由是该公司延迟了披露垫款。
2. 廖连山先生违反其作出的《董事承诺》,理由是他未有尽力:
a. 在上市科进行的调查中与交易所合作,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问题并及时地提供所需文件;及
b. 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3. 廖克斌先生:
a. (于2004年3月31日之前期间)违反当时《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15(1) 条及 (于2004年3月31日或之后期间)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5.20(1) 条,理由是他未有履行作为该公司监察主任的责任;及
b. 违反《董事承诺》,理由是他未有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4. 廖景德先生违反其作出的《董事承诺》,理由是他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决定对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发出公开谴责声明,理由是他们涉及上述(1)至(4)段的违规事项。

此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规定该公司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以改善其内部监控系统及管理能力:

1. 该公司须委任联交所接纳的合规顾问,为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事宜提供指引及意见;有关委任事宜及合规顾问的指定职能须按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六A章制定。有关委任须于2006年9月13日起计45天内完成。合规顾问的任期由委任当日起开始,而届满之日则不得迟于该公司就其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之日;
   
2. 在不损害上文第(1)段规定的情况下,该公司须委任一家为联交所接受的财务顾问,对该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及管理能力进行合规审计。有关委任须于2006年9月13日起计45天内完成。该公司须促使财务顾问在获委任起计的六个月内,向联交所提交合规审计报告连同任何建议的补救措施、时间表及进度报告。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在评论本个案时表示:「上市委员会在这宗涉及屡次延迟披露财务资料的个案中所作的裁决,带出了四个明确重要的监管讯息。

第一,一如许多其他同类个案 ,若有上市发行人及其董事未能履行其清晰亦不含糊的责任,没有按规定定期和及时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表现的财务资料,或没有在交易触发了披露规定时披露相关资料,上市委员会就会公开处分上市发行人及有关董事。

第二,董事个人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中,已经载明「与上市科进行的调查充份合作」乃是他们作为董事的其中一项重要责任。未能履行这项责任可以亦势将导致公开制裁。最近上市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均包含此一因素,进一步证明上市委员会高度重视此项责任以及董事有否按而履行 。

第三,监察主任的角色备受注视。《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担任此一职位人士订有特定的职责要求。出任监察主任者必须具备合适资格及曾接受相关培训,以确保可以有效履行职务。上市委员会对本个案的决定清楚显示,如果肩负此等职责的人士未能履行职务,他们或须接受纪律行动的惩处及公开制裁。

第四,从是次的裁决亦同时可见,除了就以往的行径施以制裁之外,上市委员会亦会在必要时提出要求,规定有关发行人采取补救行动,以期提升企业管治。这次上市委员会就指令要在指定限期内委任专业顾问审视内部系统及监控安排。日后其他裁决可能也会包含类似的行动,发行人务必要体认到他们必需以专业适时的方式处理守规的事宜。」

更新日期 200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