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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行动

监管通讯
2006年6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会」)
对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德勤」)采取行动

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举行的会议上,就每年覆核德勤是否适合继续名列创业板保荐人名册(「名册」)一事考虑了有关实况,并决定在符合下述条件和只为下述目的情况下,保留德勤在名册上。

实况

2005年5月,德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6.29条,寻求对其创业板保荐人地位作年度覆核。委员会于2005年5月5日审核该申请,并于2006年6月22日再度审核该申请。

有关覆核考虑了有关数码库有限公司(「数码库」)股份于2001年12月在创业板上市一事;德勤为该宗上市的保荐人(但非牵头包销商)。

在数码库的上市申请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 若干逾期及未付债务并无于数码库在2001年12月17日刊发的招股章程内充分披露;


2. 数码库与一包销商更改了包销协议内所订定的付款安排但没有知会上市科;


3. 数码库在创业板上市后仍有逾1,000万元的上市款项未收回;


4. 有关未收回上市款项一事,上市科直至2002年5月始收到汇报;及


5. 数码库向上市科所作有关已收到所有上市款项的声明为不真确。

委员会的决定

德勤在《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的表格5A所作的保荐人声明中,承诺「会适时知会联交所有关数码库上市申请的进展」。

在案中关键时候有效的《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6.03及6.45条载列联交所对保荐人操守的一般期望:

「……本交易所的期望是:各发行人应该在保荐人的指引及协助下……遵守及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订明的责任。……保荐人预期以胜任、专业及公正的态度就上述责任向发行人提供意见,务求令投资者放心。」

「保荐人必须积极参与编制上市文件的工作,并必须确保证实达致使保荐人得以向本交易所呈交[表格7G]所述的声明的标准。」

数码库上市的筹备方式引起委员会的严重关注,当中包括:

(i) 德勤在担任数码库上市保荐人时,其为数码库所提供的服务和意见是否称职及专业;


(ii) 德勤在数码库上市后继续担任数码库的保荐人时,其所提供的指引和意见;


(iii) 德勤履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职责和责任的方式;及


(iv) 其是否胜任保荐人工作。 

委员会知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德勤的指称及与德勤的和解结果,以及联交所与证监会在此等事宜上的广泛合作。详情请参阅证监会登载于http://www.sfc.hk的新闻稿。

在德勤及德勤主要主管谢其龙先生(「谢先生」)并无承认本身责任的情况下,但经与德勤及谢先生协定及获悉证监会与德勤的和解结果后,委员会引用《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6.28及6.30条,决定在符合下述条件和只为下述目的情况下,保留德勤在名册上:

1. 德勤同意及承诺在未来9个月内(「退出期间」)(由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退出及不会就创业板任何新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2. 谢先生同意及承诺在未来6个月内(由本新闻稿刊发日期起计)退出及不会负责任何创业板保荐工作;


3. 德勤在恢复担任新上市保荐工作之前,必须证明且让联交所确信其已聘用称职员工,并设有适当及有效的监督安排,以及采取适当方法进行尽职审查;


4. 在退出期间,德勤可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61)执行及进行《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合规顾问工作(德勤的合规顾问角色将于2006年12月31日终止,但若在到期前有关任命以协议方式终止,则也可能在该日之前终止);及


5. 在上述德勤及谢先生个人须遵守的条件所规限下,谢先生将留任及履行德勤主要主管的角色。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市场已有共识,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会涉及较高投资风险。因此,合资格为上市申请人提供服务的保荐人在保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对保持及维持创业板公司水平方面担当非常重要的角色。若保荐人履行其角色时未能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监管机构必须严正处理。」

韦氏续说:「保荐人及合规顾问必须绝对清楚,他们理应尽力履行其责任;若其未能达到应有的水平,则监管机构将采取行动,而有关行动可能影响到其能否继续履行其职责。」

更新日期 20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