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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批评天下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以公告形式披露相关贷款及未有在中期及季度报告中作出披露

监管通讯
2006年6月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

天下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
未能如期以公告形式披露相关贷款
及未有在中期及季度报告中作出披露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 公开批评该公司,原因是:
  1. 该公司未能如期披露相关贷款,违反了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及


  2. 该公司未能在相关的中期及季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贷款,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2 条。

未能如期披露贷款及未能于半年度及季度报告中披露

该公司有如下责任:

(i) 根据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实体借出的有关贷款如超逾该公司市值8%,即须披露;及


(ii)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2条,如果引致须根据当时的第17.15条作出披露的情况于该公司半年度或季度结束或整个财政年度结束时仍继续存在,该公司必须于其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或年报内披露第17.17条所规定的资料。

上市科审阅过该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中期报告以及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期间的第三季报告后向该公司提出查询时,该公司方才披露:Lupat Trading Limited、 S&R Corporation 及 Parkline Trading Company分别欠负应收账款约461万港元、349万港元及394.6万港元,而自2004年8月23日起,上述应收账款占该公司市值的比率一直在8%以上,超出当时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所规定的界线。该公司一直未有按第17.15及17.22条作出相关披露,亦一直没察觉已经违规,直至上市科在2005年8月17日的函件中提出有关问题为止。

该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刊发公告,载列相关资料并承认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根据该公告,第17.15条所载的责任是在2004年8月23日应收账款金额超出该公司市值8%时首次出现。

该公司承认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及17.22条的条文。

考虑过上述实况及各有关人士的陈述之后,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及17.22条。

据此,上市委员会批评该公司违反上述各项规定。

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外,并不涉及该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 。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当其时的第17.15条以及第17.22条,上市发行人任何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贷款若达到某个金额或水平即须披露,好让投资大众评估公司状况。宏观一点看,联交所所订的一般披露责任原是要维持投资者对市场持正的信心,如有上市发行人未能履行此等基本的披露责任,联交所即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其采取纪律行动。《创业板上市规则》在本个案中关键时候的第17.15条所规定的责任,已于增设现行的第17.17A条时有所修订:根据第17.17A条,若干交易因不属第17.15条所规定披露的范围而不须披露。上市发行人宜小心考虑其一般披露责任的性质及范围,尤其是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发行人在若干情况下或须披露其已获豁免披露的结余及交易,并在有需要时征询专业意见。」

更新日期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