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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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生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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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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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超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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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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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雄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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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
2004年8月18日,该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公司雅高企业管理顾问(南京)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旅游局订立协议,收购国有企业徐州中国国际旅行社的所有资产及负债(「收购事项」),作价人民币170万元(约160万港元) 。收购事项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4条,上市发行人一旦确定了须予披露交易的条款后,即须就此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向联交所送交公告草拟本。
该公司直至2005年2月24日才通知联交所有关收购事项,并直至2005年4月8日才发出公告披露该收购事项。
公告失实
2004年9月30日及2004年11月15日,该公司的股份交易出现不寻常的价格波动。
该公司两次均有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规定发出公告。
该两份公告均未有提述2004年8月18日就收购事项所订立的协议,但表明董事会确认并无任何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及20章而披露之意图收购商议或协议。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规定,倘上市发行人的董事知道可能与发行人股份交易的价格及/或成交额的变动有关的任何事项,即应发表公告以作澄清。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6(2)条进一步规定,编制任何公告的原则,都是力求公告内所载的资料必须在各重大方面均准确齐备,而且不得有误导或欺骗成分。
在2004年9月30日及2004年11月15日刊发的公告由于并无披露收购事项的详情,故此公告内所载的资料及确认均是不准确及不完整的。
王华生先生、王敏超先生及杨伟雄先生
王华生先生、王敏超先生及杨伟雄先生各自均曾向联交所作出《董事承诺》,承诺会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王华生先生、王敏超先生及杨伟雄先生在关键时候及当前均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其中王华生先生更身兼该公司主席,杨伟雄先生则自2004年9月6日起出任该公司监察主任 。
上述三人均没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因为三人皆不曾采取步骤确保该公司的监察主任具备合适经验并胜任有关职务,反而完全倚赖监察主任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经和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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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及17.56(2)条:有关2004年9月30日的公告中所作出的不完整披露及不准确的确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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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及17.56(2)条:有关2004年11月15日的公告中所作出的不完整披露及不准确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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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王华生先生、王敏超先生及杨伟雄先生各人承认违反了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述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4、17.11 及17.56(2)条。 |
据此,联交所公开批评:
(b) |
王华生先生、王敏超先生及杨伟雄先生,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 |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先生表示:「上市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出公告或作出其他披露时,必须坚守『及时、准确及完整』这基本原则。在本个案中,该公司及其有关董事不论在处理一宗须予公布的交易上又或回覆上市科有关交易活动不寻常变动的查询时,皆屡次未能遵守上述原则。这样的疏忽行为有损股东以至投资大众的权益,因此须对其作出公开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