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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正先生、谭豫忠先生和肖崇信先生及批评杨春莲女士和朱强先生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6年2月2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谴责下列各方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1. 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
2. 李永正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51128日辞任(「李氏」)
3. 谭豫忠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谭氏」);及
4. 肖崇信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肖氏」)
此外,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下列人士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1. 杨春莲女士,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已于2005年8月12日辞任(「杨」) ;及
2. 朱强先生,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已于2005年8月12日辞任(「朱氏」)
2005年11月22日,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李氏、谭氏、肖氏、杨氏及朱氏 (统称「有关董事」)的操守进行纪律聆讯, 内容涉及该公司于2005年5月25 日刊发的公告 (「2005年公告」) 中披露的多宗交易。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  该公司有如下责任:  
-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该公司若向实体借出有关贷款而第19.04(9) 条所载的有关比率有任何一项超逾8%,即须披露有关的贷款;
-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9.34及19.40条, 该公司须通知联交所有主要交易、刊发公告、向股东发出通函及就此取得股东批准;及
-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18、 20.19、 20.34、 20.35、 20.47 及20.48条,该公司须通知联交所有关关连交易或持续关连交易的条款并刊发公告(即公告规定)、在刊发公告后21日内向股东发出通函、取得独立股东批准(即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并于其年度报告及账目中披露关连交易的详情(即申报规定) 。
实况 在关键时候,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天元集团」)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67%,属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据此,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天元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属该公司的关连人士。 上市科指该公司在以下各项交易中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
财务资助
1. 该公司先后20次向天元集团提供无担保免息贷款,情况如下:在2004年7月9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总额约为人民币1亿3,450万元;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贷款总额则约为人民币7,790万元。上述贷款构成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然而,该公司却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34、 19.40、20.18、20.19 及20.48条有关申报 、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未有申报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
2. 该公司向天元集团购入母线废料及其他辅助物料;向三门峡佳适铝合金轮壳有限责任公司(「佳适」,由天元集团持有48%权益,属该公司的关连人士) 出售铝合金锭;并向佳适购入铝锉、铝箔及其他辅助物料。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关交易涉及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亿315万元,而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的总金额则为人民币1,153.1万元。该等销售及采购构成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然而,该公司却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0.18、20.35 及 20.48条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3. 于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公司向其发起人兼关连人士白银氟化盐有限责任公司出售铝锭,并向天元集团旗下一家附属公司购入固定资产,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0.1万元及人民币144.5万元。该等销售及采购构成关连交易;然而,该公司却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34 及20.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披露应收货款
4. 于2004年7月13日,佳适拖欠该公司的应收货款约为人民币2,790万元;于2004年12月31日,独立第三方LG 国际商社拖欠该公司应收货款约人民币2,890万元,相关的代价比率因而都超过8%。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条,该公司原须披露上述应收货款的详情,但该公司却未能做到;及
超逾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豁免限额
5. 于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公司向关连人士焦作市东星炭素有限公司(「东星」)采购预焙炭阳极的金额比联交所批出豁免的最高全年限额超出人民币80万元,结果豁免终止,其后该公司在2005年首两个月向东星采购约人民币520万元的货品亦因此构成持续关连交易;然而,该公司却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47 及20.48条有关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该公司在其2005年公告中承认其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 裁决: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 
1. 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5、 19.34、19.40 、 20.18、 20.19、20.34、 20.35、20.47及20.48条;
2. 各有关董事违反其按《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6B所载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没有尽力遵守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决定对有关人士采取以下制裁:                    
- 公开谴责该公司违反上述各项;
- 公开谴责李氏、谭氏及肖氏各自违反其《董事承诺》;及
- 公开批评杨氏及朱氏各自违反其《董事承诺》。

上市主管韦思齐在评论本个案时表示:「《创业板上市规则》载有保障小股东权益的条文,以免他们因为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而受到不利影响。本个案一再证明,凡发行人未能在向关连人士(尤其是控股股东)提供重大财务资助之前先取得独立股东批准,联交所均认为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从监管的角度看,若交易的双方互有关连,而有关关连交易的对手更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情况尤须注意;而在本个案中,部分董事还同时是上市发行人和控股股东的董事,问题就更加严重。根据个案中的实况所示,有关执行董事及两名非执行董事在关键时候完全知道违反了规则,但仍容许违规情况继续,并持续达8个月之久而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行动。一般而言,联交所认为此种行径严重损害小股东权益。」  

更新日期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