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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有关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开批评声明有关魏应州先生

监管通讯
2005年1月24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

公开批评声明
有关
魏应州先生(「魏氏」)

该公司分别于2000年7月及2001年3月向两家不同的投资银行的分析员不平等地披露联交所认为是股价敏感的资料,两次违反《上市协议》第2(1)段,联交所现就此公开谴责该公司。 联交所并就魏氏因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披露责任而违反《董事承诺》,对其作出公开批评。

向研究分析员不平等地披露股价敏感资料

该公司曾两次向个别分析员披露若干未经公布而联交所认为属股价敏感的资料,令有关分析员处于占优的买卖地位。该公司未有在有关时间同时就有关资料发出新闻公告。

  1. 约于2000年7月11 日,该公司透过其投资关系经理,不平等地单向一名分析员披露该集团若干未经审核的五个月财务资料,而该资料在该公司2000年8月3日公布的2000年中期业绩前并未在该公司的公告中被披露(「首次事件」)。


  2. 约于2001年3月29日,该公司透过同一名投资关系经理,不平等地单向另一名分析员披露该集团若干未经审核的十一个月财务资料,而该资料在该公司2001年4月25日公布的2000年全年业绩前并未在该公司的公告中被披露(「第二次事件」)。

该公司在该两次情况下因没有按照《上市协议》第2(1)段附注2.1及2.2的规定将有关资料保密,按第2(1)段规定,该公司须以公告方式披露有关资料。

基于一项和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不会就联交所指称其上述两次均违反《上市协议》第2(1)段作出抗辩。

魏应州先生违规事件

魏氏在关键时间及现在均是该公司的主席、营运总监兼执行董事。联交所认为魏氏导致该公司违反《上市协议》第2(1)条,因为该投资关系经理负责与分析员会面,并可得悉未经公布而有关公司表现的资料,但该公司向该投资关系经理所制订并提供的指引,并不足以防止其披露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

基于一项和解协议,魏氏同意不会就联交所指称其因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协议》第2(1)段而违反《董事承诺》作出抗辩。

 

因此,联交所对该公司违反《上市协议》第2(1)段,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并就魏氏违反其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引述此个案说:「上市公司董事务须作好安排,确保公司向研究分析员提供财务资料(即使是收益数据)之前,均应对该资料的股价敏感度先行作出评估。若公司提供予分析员的资料,能令其在参考其他由该公司所提供或其他已被公开的资料后,得以对公司的未公开溢利数字或走势作出相当准确的结论,而该公司又并无向市场公布该资料的话,该公司即违反其持续披露责任。」

 

编辑备注:

有关违规涉及该公司于2000年7月11日及2001年3月29日向分析员不平等地发布该集团未经公布的财务资料。

于2000年7月11日,该公司透过其投资关系经理向一名投资银行分析员披露该集团的五个月毛利数据、销售继续增长及毛利变动;其时为该公司公布2000年中期业绩前三个星期。根据所得资料,有关投资银行在2000年7月17日及2000年7月25日公布股本研究报告。有关研究报告公布日期后,该公司股价分别在2000年7月14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以及2000年7月24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平均攀升约16%。

于2001年3月29日,该公司透过同一名投资关系经理向另一家投资银行的一名分析员披露该集团的十一个月销售数据及营业额增长百分比;其时为该公司公布2000年全年业绩前不足一个月。根据所得资料,有关投资银行在2001年3月30日编制了一份研究摘要。在2001年3月29日至2001年3月30日期间,该公司股价平均上升约3%;2001年3月30日的成交量,则是2001年3月1日至29日期间每日平均成交量的280%。《成报》在2001年3月31日曾经报道有关研究摘要及成交量之飙升。

《上市协议》第2(1)段规定,发行人须将有关集团的股价敏感资料尽快知会联交所、发行人股东及其上市证券的其他持有人。第2(1)段的附注2.1亦特别要求,有关资料不应泄漏予发行人以外的人士,以致任何人士处于占优的买卖地位。第2(1)段的附注2.2进一步要求,若对市场活动或价格可造成重大影响的资料未能继续保密,该公司须刊登公告披露有关资料。

《董事承诺》的形式为《上市规则》附录五中的表格B。

更新日期 200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