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评普纳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当时的《上市协议》第8(1)及11(1)段
监管通讯
2004年7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评
普纳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违反当时的《上市协议》第8(1)及11(1)段
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5月4日进行纪律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当时的《上市协议》第8(1)及11(1)段所载述责任。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上述条文,并决定就此刊发公开批评声明。
(i)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帐目送交股东;及(ii)根据当时的《上市协议》第11(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起计四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3年10月14日及2003年10月21日才分别刊发年度业绩及向其股东发送年报(包括经审计帐目)。该公司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规定。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上市公司有责任及时发布财务报告,以确保市场完全知悉有关消息。联交所会继续对未能履行其基本责任如期发布财务报告的公司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