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声明 -- 富丽花‧谱控股有限公司及Chan Choi Har, Ivy女士、陈其干先生和金建一先生
监管通讯
2004年7月1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谴责声明
富丽花‧谱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Chan Choi Har, Ivy女士
陈其干先生
金建一先生
(统称「有关董事」)
联交所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该公司于2003年5月9日得悉有人对其主要附属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时并无通知联交所以及刊发公告,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27(2)条以及《董事承诺》。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4月6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有关董事 (包括该公司执行董事Chan Choi Har, Ivy女士、该公司执行董事陈其干先生以及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金建一先生)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27(2)条,当该公司知悉(其中包括)有人对该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任何主要附属公司提出任何清盘呈请时,必须通知联交所以及刊发公告载列有关事宜。
有关对该公司主要附属公司 Blu Spa Canada Inc.的呈请,是于2003年5月8 日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提交。该公司于2003年5月9日得知有关事宜,但却迟至2003年5月29日(即迟了20天)才通知上市科;到该公司于2003年7 月25日刊发公告列载其收到有关呈请的日期时,足足迟了76天。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该公司可能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27(2)条的规定;以及
- 有关董事可能违反其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 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27(2)条的规定;以及
- 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并尽力促使该公司也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据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上述(1)及(2)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及文中所指有关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