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明丰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3月9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i)根据《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帐目送交股东;及(ii) 根据《上市协议》第11(1)段规定,该公司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起计四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就截至2002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3年4月16日及2003年4月29日才分别刊发及发送年度业绩和年报 (包括经审计帐目)。
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第8(1)段及11(1)段的规定。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规定。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能迅速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及11(1)段的规定。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及11(1)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