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高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1.06条作出公开批评。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3年9月30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2000年8月23日,该公司刊发有关其证券上市的招股章程。在2002年1月18日(或当日前后),该公司被发现于招股章程第7页及第76页夸大了其有形资产净值达11,604,000港元或8.34%。经正确调整后的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为0.6624港元,而并非0.7176港元。有形资产净值被夸大是由于一笔共值11,604,000港元的款项被双重入账,该笔款项在列入该公司资产之后,又再拨归于出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股份所得的「溢利」项目内。
在2002年2月28日的通告中,该公司承认夸大事件出于无心失察。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可能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1.06条,该条规则列明上市文件必须载有附录一A部或B部所载的各项指定的资料。未有股本已上市的发行人申请将其证券上市,其上市文件须载有A部所指定的各项资料。附录一A部第21段规定说明用作支持寻求上市的每类证券的净有形资产(已计及如上市文件内所详述将予发行的新证券)。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1.06条,因此须发出有关该公司违反规则的公开批评声明。
于2004年1月6日举行的纪律覆核聆讯上,上市委员会就该公司申请覆核上市委员会在纪律聆讯中裁定的制裁进行覆核聆讯。上市委员会裁定公开批评声明为对该公司施行的恰当制裁。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1.06条。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