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星采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该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及刊发其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和年度业绩,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上述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3年12月9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根据(i)《上市协议》第8(1)段,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报及经审计账目送交股东;(ii)《上市协议》第11(1)段,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的初步业绩;及(iii)若未能公布初步业绩,根据《上市协议》第11(3)(i)(c)段,该公司须在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发出公告,公告当中须列明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而提供有关财政年度的业绩。就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3年6月27日才发送及刊发其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和年度业绩。
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规定。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能迅速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规定。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