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批评声明有关骏威汽车有限公司及胡培焯先生(已于2001年6月19日辞任)
监管通讯
2003年8月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有关
骏威汽车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胡培焯先生(已于2001年6月19日辞任)
(「该前执行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就该公司及该前执行董事各自违反《证券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对其作出公开批评。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3年5月23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就该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公布的11宗关连交易(「关连交易」),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该前执行董事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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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可能违反(1)《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1)条、第14.25(2)(a)条及第14.25(2)(b)(ii)条 的规定,即未有在该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帐目内披露有关关连交易详情,以及未有在订立有关关连交易(分别由《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2)(a)条及第14.25(2)(b)(ii)条规管的两宗交易除外)协议后,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披露关连交易详情;(2)《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条,即未能在有关时间就有关关连交易取得独立股东的批准;以及(3)《证券上市规则》第14.29条,即未能将有关关连交易通知联交所及未能就该等交易向股东派发通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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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该前执行董事可能违反其通过《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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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5(1)条、第14.25(2)(a)条、第14.25(2)(b)(ii)条、第14.26(6)(a)条及第14.29条的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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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执行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原应尽力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及该前执行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上述(i)及(ii)项。
在订立多宗关连交易协议时,潘锦波(「潘氏」)是该公司执行董事。然而,由于联交所未能向潘氏送达有关其纪律聆讯的文件,上市委员会并未有对潘氏作出裁定。但联交所保留以下权利,即在有可能向潘氏送达有关其纪律聆讯的文件时,才对潘氏的情况作出考虑的权利。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批评该公司及文中所指该前执行董事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