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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批评声明 ─ 有关志鸿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叶剑权先生(执行董事)

监管通讯
2003年4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有关

志鸿科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叶剑权先生(执行董事)(「叶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就下述代表该公司指示进行的回购股份交易,对该公司及叶氏作出公开批评:(i)于2001年9月6日、7日、11日及12日下午3:30后执行的回购股份交易;及(ii)于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内11天按高于当时独立买入价或最后独立卖出价(取较高者)的回购价进行的交易。有关指示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1(6)条。联交所不认为该公司或叶氏是故意或在知情情况下违反上述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11(6)条载有技术性交易限制,规定发行人不得在下午3:30后执行回购股份指示,而且回购价不得高于当时独立买入价或最后独立卖出价(取较高者)(「交易限制」)。联交所表示,此等交易限制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发行人。

该公司承认,是后来(通过联交所书面通知)才发觉公司在2001年9月曾有4天在下午3:30后回购股份,而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间则有11天共41宗回购股份交易的回购价高于当时独立买入价或最后独立卖出价(取较高者),以上全部交易均透过该公司之同一全资附属公司进行。

联交所同意有关违规并非故意。在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间,叶氏代表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指示一持牌交易商回购该公司的股份。在交易执行前,叶氏曾通知该持牌交易商有关交易属回购股份交易,必须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执行,但代表该公司的叶氏却没有特别向持牌交易商确认,以肯定该交易商了解并会遵守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

由于该公司及叶氏并不知道该持牌交易商执行的交易并不符合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1年9月6日、7日、11日、12日、14日、25日、26日及27日以及10月4日、5日及10日发表了不确声明,指在这些日期执行的回购股份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该公司及其董事已向联交所保证,日后回购股份时会采取下列程序:

  1. 委任监察主任,其责任在确保回购股份的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2. 明确指示证券经纪在执行所有指示时均须符合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
  3. 要求证券经纪以书面确认,指其了解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并会在执行该公司的回购股份指示时遵守这些限制;及
  4. 要求证券经纪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以书面确认其执行的所有回购股份交易均符合有关交易限制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