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大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李萧毓娟女士(前执行董事)
李三元先生(执行董事)
Stephen William Callister先生(执行董事)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上述每名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该公司及上述每名董事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协议》及上述董事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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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3年3月20日考虑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的事宜;该等违规事宜与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于2000年4月4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间进行的下述关连交易有关。
该公司在2002年1月24日的公告(「有关公告」)中,载列了下述关连交易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条及《证券上市规则》第19项应用指引第3.2.1段的详情。
关连交易
该集团向该公司的控股股东D.H.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供了总数约49,333,381港元的免息贷款(「贷款」)。有关贷款约占该集团于2001年3月31日的资产净值(153,446,203港元)的32.15%。
该公司既没有即时以公告方式披露有关贷款,也没有事先就贷款事宜取得独立股东批准。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已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条及《证券上市规则》第19项应用指引第3.2.1段。
同时,上市委员会发现该公司作出贷款后,并没有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联交所及该公司的股东有关上述事宜。因此,该公司亦违反了《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
此外,鉴于该公司违反《证券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上市委员会裁定每名有关董事同时违反了他们的《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各董事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
- 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下列规定:
- 《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条;
- 《证券上市规则》第19项应用指引第3.2.1段(就有关贷款而言);及
- 《上市协议》第2段。
- 鉴于该公司违反上文第1项提及的《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条、《证券上市规则》第19项应用指引第3.2.1段及《上市协议》第2段,上市委员会现对上述董事违反他们的《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文中提及的该公司及有关人士外,并没有公开谴责该公司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