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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德胜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王文荣先生和侯妹金女士(「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24日
公开谴责声明

德胜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王文荣先生
侯妹金女士
(「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该公司每名有关董事(见文中定义及上文所列)违反《上市协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各人在《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5月8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每名有关董事王文荣先生及侯妹金女士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召开纪律聆讯,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其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段规定;延迟了公布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以及于2000年4月27日举行董事会会议前延迟了通知联交所,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现时的第12段规定。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先后于1999年6月11日、1999年8月2日、1999年9月27日、1999年10月27日、1999年12月17日、2000年6月1日、2000年10月5日、2000年10月16日、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27日及2000年12月28日刊发公告。

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段及第11(1)段分别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送年度业绩及年报以及在中期财政期间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是要确保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权知悉的关于公司财政状况的重要资料能迅速传送,让他们可以适当地评估公司的状况。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段,该公司须于1999年5月31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实际上,该公司却于2000年1月28日才发送有关年报。至于原须于2000年5月31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却于2000年11月16日才发送。另外,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该公司须于1999年9月30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但该公司却延至2000年4月17日才发送有关的中期报告。至于原须于2000年9月30日或之前发送的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却于2000年12月28日才发送。

《上市协议》第12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批准任何年度或半年度利润或亏损公布的董事会会议日期至少足7个营业日前,将订定的会议日期通知联交所。该公司于2000年4月27日举行董事会会议批准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财政期间的未经审计中期业绩,但却于2000年4月20日才通知联交所,不符合《上市协议》第12段所订的通知期规定。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及第11(1)段以及《上市协议》现时的第12段;及

  2. 鉴于该公司上述(1)项的违规行为,该公司每名有关董事亦各自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各人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分别违反了以上(1)及(2)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