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0年5月16日的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陆慧薇女士(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陆女士」)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未能依照该公司1998年6月30日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述的形式使用从直接发行新股所得的集资收益(「集资收益」),以及未能根据《上市协议》第2(1)段的规定发出通告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此事。
该公司未能根据招股章程所载的声明,及时披露更改集资收益用途(集资收益在扣除支出后为2,880万港元)。根据招股章程所载,有关资金将作物业发展及一般营运资本之用。然而,约2,810万港元集资收益却支付予单一第三方(与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关的公司),用作直接提供资金给代表某些在中国的人士持有该公司新发行股份的代名人来取得有关股份。有关人士包括该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雇员以及与该公司无关的中国独立投资者。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其中包括)《上市协议》第2(1)段。
有鉴于该公司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陆女士违反了其《董事承诺》;据此承诺,其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对陆女士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她违反了《董事承诺》,即她未有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以及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在此除就上述事宜公开批评陆女士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或该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