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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有关董事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调查和聆讯;调查和聆讯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未能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第14.24条及第17.11条的规定。

监管通讯
2001年4月3日
公开声明

有关

华燊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及 沈家燊先生、王广浩先生、蔡逸才先生、沈毅先生和陈翠万女士
(「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有关董事以《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六A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承诺及确认》(《董事承诺》)作出公开批评。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最近完成了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有关董事的操守所进行的纪律调查和聆讯;调查和聆讯涉及(其中包括)该公司未能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第14.24条及第17.11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已审阅了该公司证券在创业板上市前,该公司于2000年3月7日所刊发的招股章程的条文。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发现,招股章程未有充份披露一份合营协议的条款,特别是未有披露该公司已于或约于2000年2月28日签立该协议(「合营协议」)。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留意到,该宗交易所涉及的金额,占该公司上市前资产净值的66.52%,或占该公司上市后资产净值的33.58%。根据招股章程内所载的责任声明,有关董事须对(其中包括)招股章程资料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基于该公司已来函承认违规,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条及第14.24条。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发现,该公司于2000年4月11日发出的通告中,并未提及签立合营协议。该通告亦是由包括有关董事在内的人士共同承担责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未有披露签立合营协议,已构成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1条。

其后,该公司于2000年5月2日发出的通告中披露该宗交易的详情。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亦裁定,基于上述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行为,有关董事由于导致或未能阻止该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因此亦共同及个别地违反了他们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诺》;根据《董事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据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

  1. 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2、14.24以及17.11条;以及

  2. 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批评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