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上市发行人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或欺诈的资料有损市场持正操作及投资者的信心,亦是联交所审视后并自2014年起采纳按主题划分规则执行工作后,在2017年2月17日公布的执行主题之一。
在此个案中,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多项有关披露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准确和及时披露及汇报资料,对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评估该公司状况而言至为重要。联交所严正对待发行人不遵守披露责任的行为,并会继续对未能履行披露责任的发行人及董事采取行动。
董事有责任通知董事会与发行人事务及保障发行人的投资有关的重要资料,尤其是会触及《上市规则》合规问题的事宜。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与营运负有共同责任。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所肩负的监督责任不能转授董事会其他成员或公司职员。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中一个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对公司的策略、事务及交易提供独立判断。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
金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01)
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条,理由是其未有就若干交易遵守披露及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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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谴责:
(2) |
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主席兼合规主管甘源先生(「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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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该公司现任执行董事江金裕先生(「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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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市(纪律覆核)委员会(「覆核委员会」)经覆核后
批评:
(4)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鲁天龙先生(「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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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兼现任非执行董事郑汀女士(「郑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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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顾樵教授(「顾教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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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该公司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曹冈教授(「曹教授」)
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所载责任,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亦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上文第(2)至(7)项所述的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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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上诉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维持上市委员会对(并经覆核委员会修改)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所作的违规裁定及制裁指令。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相关董事,而不适用于该公司任何其他过往或现任董事会成员。
背景及时间
上市委员会于2018年1月16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承诺》的责任进行聆讯。
覆核委员会于2018年6月12日就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于首次聆讯中对他们施加的决定及制裁(「纪律(覆核)聆讯」)。
上市上诉委员会于2018年11月30日就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的申请进行进一步纪律(覆核)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对(并经覆核委员会修改)有关董事施加的决定及制裁。
实况
本个案牵涉到该公司一连串的交易及事件未有遵守《上市规则》,该等交易及事件涉及该公司于一家名为Funtalk China Holdings Limited(「Funtalk」) 的公司之权益。
Funtalk 于2009年12月在纳斯达克上市时,该公司持有其28.9%的权益。其后发生下列事件:
(i) |
2011年3月Fortress Group Limited(「Fortress」)因私有化Funtalk的原因而被成立,该公司将其于Funtalk的持股出售而换取Fortress的权益。Funtalk私有化后,Fortress成为拥有Funtalk 100%权益的控股公司。私有化完成时,该公司在Funtalk的实际经济权益增加。该公司并无就上述事件发出公告,亦无就此取得股东批准(「事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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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2011年8月25日,Fortress全体股东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股东协议」)。Fortress的大股东PAG(「PAG」)获授认沽期权(「认沽期权」),条款是若Fortress未能在2014年8月前出售或上市,PAG有权要求Fortress 回购PAG于Fortress未行使的优先权证的权益。如Fortress没有如上行动,Fortress其余股东(包括该公司)须按各自于Fortress的持股比例回购PAG于Fortress未行使的优先权证的权益。该公司并无就上述事件发出公告,亦无就此取得股东批准(「事宜2」),也没有解释其是否有理据最终认为认沽期权不是须予公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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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2014年3月25日,该公司宣布已签订协议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并就这宗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取得股东批准。在2014年5月12日刊发的通函(「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并没有提及股东协议或认沽期权(「事宜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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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2014年7月,甘先生代表该公司与Fortress其余股东协定由Fortress直接出售Funtalk,而不是按早前公布及经该公司股东批准之协议出售该公司于Fortress的权益。该公司并无就终止出售Fortress刊发公告(「事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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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2014年11月28日,该公司刊发截至2014年9月30日止期间的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当中说明出售Fortress 事宜已经完成(「事宜5」)。中期报告表示:「集团于呈报期内……完成出售Fortress Group Limited的全部股权」及「呈报期内,公司成功出售所持有的Fortress 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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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协定出售Funtalk而非Fortress意味着PAG仍可行使认沽期权(因为Fortress尚未出售或上市),而PAG亦于2015年6月28日行使了期权。2015年6月29日,该公司宣布(与中期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相反)出售Fortress事宜并无继续,以及PAG已行使认沽期权,该公司并为此在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年度作出减值拨备759,934,000元(「事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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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及江先生负责监督该公司于Fortress的权益,对事宜1至6(都是业务交易中少不了的基本元素)亦全部知情。此外,甘先生是该公司在Fortress董事会中的唯一代表。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在事宜1至6发生时是董事会成员。鲁先生在事宜6发生前已辞任董事会成员,但在事宜1至5发生时仍然在任董事会。
《上市规则》的规定
事宜1至6原受《上市规则》的下列规定所规管:
(i) |
第2.13条规定,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讯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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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第14.34条要求发行人在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后尽快刊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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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第14.36条规定如先前所公布的交易被终止,或其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刊登公告披露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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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第14.38A、14.40及14.41条规定,主要交易须取决于股东于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的条件,并须就此向股东刊发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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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第14.48、14.49及14.51条规定,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须取决于股东于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的条件,并须就此向股东刊发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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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第14.73及14.74条规定,凡上市发行人授予一项期权,将被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并按各种百分比率分类。如行使期权并非由上市发行人酌情决定,则在授予期权时,有关交易将会犹如该期权已被行使一样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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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定立的标准。具体而言,根据第3.08(f)条,每名董事履行其董事的责任时均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根据相关董事各自的《承诺》,他们有责任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裁定的违规事项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该公司违规
上市委员会注意到该公司已就事宜2承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4、14.38A、14.40、14.41及14.74条,并发现其违反这些规则未有就认沽期权遵守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上市委员会亦发现该公司:
(i) |
就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及中期报告的披露内容(事宜3及5)违反了第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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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未有就私有化Funtalk遵守公布、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事宜1)而违反了第14.34、14.48、14.49及14.51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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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未有公布终止出售Fortress事宜(事宜4)而违反了第14.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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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及江先生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甘先生及江先生违反了《上市规则》(i)第3.08(f)条、(ii)其《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 (iii) 其《承诺》,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i) |
就事宜1及2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负责厘定及辨别相关交易是否须予披露及/或须予公布的交易。他们认为事宜1并非须予公布的交易,而在事宜2中则依赖了不正确的规模测试,反映二人对该公司是否已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缺乏足够认知。然而,上市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江先生因负责处理财务事宜的角色而需负责事宜1及2,但在相关时间他并非董事会的正式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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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就事宜3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认为股东协议及认沽期权毋须在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通函中披露,因为相信PAG行使认沽期权的机会极微。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没有考虑或意识到认沽期权的涵义,亦没有以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以相应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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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就事宜4而言,身为该公司在Fortress董事会中的唯一代表,甘先生未经谘询董事会、取得专业意见、进行任何尽职调查甚或检视出售事项性质转变的涵义前,便同意Fortress出售Funtalk,反映甘先生没有以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以相应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身为董事会的两名负责监察该公司于Fortress的权益的成员之一(另一名为甘先生),江先生在甘先生通知他Fortress出售Funtalk后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以作出询问或调查,反映江先生没有对出售事项自行作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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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就事宜5而言,甘先生及江先生向董事会汇报该公司出售Fortress事宜已经完成,因为他们认为Fortress出售Funtalk与该公司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大致相同。此看法不正确且显然具误导成份,令董事会其余成员没有机会考虑中期报告所说的内容是否正确。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对该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规则》的认知非常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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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就事宜6而言,身为负责监督该公司在Fortress的权益的董事,甘先生及江先生未能证明他们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Fortress 出售Funtalk(而非该公司出售其于Fortress的权益)是最符合该公司最佳利益的决定。他们不曾作出查询、不曾谘询董事会,亦没有取得任何专业意见。这反映甘先生及江先生未有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导致该公司须作出减值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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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甘先生及江先生未有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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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违规
上市委员会裁定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违反了(i) 《上市规则》第3.08(f)条、(ii)其《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 (iii) 其《承诺》,未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1) |
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知悉事宜1、2及3。他们依赖甘先生及江先生向他们提供的资料,没有对事宜1及2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自行作出独立判断。就事宜3而言,他们未能证明自己有考虑到该公司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并无证据能证明他们曾向甘先生或江先生查问事宜1或3,他们亦未有注意到该公司就事宜2所用的规模测试有很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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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并无证据能证明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曾考虑或建议该公司必须就事宜1、2及3征询专业顾问意见,以确保该公司在相关时间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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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即使董事会已将监督该公司在Fortress的权益一事交托了给甘先生及江先生二人,董事对该公司的管理及营运仍肩负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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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未有确保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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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关注事项
上市委员会认为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1) |
本个案反映了相关董事是否有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严重关注。相关董事(尤其是甘先生及江先生)的行为破坏了该公司的诚信,以及须让股东及公众充分知道可能影响其评估该公司的重要资讯及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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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对发行人施加明确界定且清晰不含糊的责任,旨在保障及保护投资者及股东,因为他们依赖公众渠道取得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该公司违反披露责任及股东批准规定,令该公司的投资者及股东未能及时获得资料,亦损害了股东按《上市规则》就有关交易投票表决的权利。因此,该公司股东的权利及权益同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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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何违反《上市规则》披露规定均属严重事宜,因为披露规定的作用为保障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从而令所有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有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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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2.13条及第十四章的责任,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补救其违反《上市规则》的行为,除了到最后在该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宣布减值亏损后逾16个月才于2016年11月3日公布该公司已就PAG行使认沽期权签订拟进行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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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事有责任通知董事会与发行人事务及保障发行人的投资有关的重要资料,尤其是会触及《上市规则》合规问题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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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委员会的覆核
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申请覆核委员会覆核上市委员会对他们所作的裁决及施加的制裁。覆核委员会注意到上市委员会在2018年2月6日的首次聆讯所作裁决,亦注意到该公司、甘先生及江先生没有就上市委员会在2018年2月6日所作裁决提出覆核。
在纪律(覆核)聆讯中,覆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对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的违规裁决。覆核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共同负责公司的管理及营运。即使将责任指派他人,也不能就此免除董事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施加并经审核委员会修改的制裁
经裁定上述违规事项及裁定违规属严重后,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决定:
(1) |
谴责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2.13、14.34、14.36、14.38A、14.40、14.41、14.48、14.49、14.51及14.74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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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谴责甘先生及江先生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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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委员会经覆核后决定:
(3) |
批评鲁先生、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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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上市委员会在首次聆讯中作出以下(经审核委员会修改)的指令:
(1) |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两个月内,该公司委聘一名上市部信纳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上市规则》第三A章),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上市规则》提供谘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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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甘先生及江先生(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4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培训),该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及(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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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郑女士、顾教授及曹教授(i) 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12小时培训(包括4小时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培训)(「培训」),该培训须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90日内完成;及(ii) 在培训完成后两星期内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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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该公司前董事鲁先生(现时并非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日后若要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i) 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完全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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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该公司须于每次完成上文第(1)至(3)段所述的每项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根据本规定刊发的最后一份公告须确认已履行上文第(1)至(3)段所述的所有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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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5)段所述公告的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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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6)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引起关注的事宜,上市部应转交上市委员会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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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诉委员会的覆核
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申请上市上诉委员会再覆核上市委员会对他们所作(经覆核委员会修改)的裁决及制裁。
上市上诉委员会注意到上市委员会在2018年2月6日的首次聆讯及审核委员会在2018年6月28日所作出的裁决,亦注意到曹教授没有就审核委员会2018年6月28日所作裁决提出覆核。
考虑到郑女士、顾教授、鲁先生及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上市上诉委员会决定维持审核委员会对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作出的违规裁决,理由是上市上诉委员会认为:
(i) |
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各自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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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违反了各自的《承诺》,没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亦没有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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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诉委员会在覆核后决定通过上市委员会(经审核委员会修改)对郑女士、顾教授及鲁先生施加的培训指令(见本新闻稿上文「上市委员会施加并经审核委员会修改的制裁」一节)。
上市上诉委员会全面考虑了个案的所有事实以及上诉人提出的求情因素,包括促使上诉人信任(或错信)董事会其他成员的情况。上市上诉委员会的结论是,上诉人将本身部分职责委托其他董事并不免除上诉人自己的责任。上市上诉委员会同意覆核委员会在决策信所载的理由,尤其注意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及营运负有共同责任。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肩负有监督的责任,并不能转授董事会其他成员或公司职员。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其中一个角色是提供制衡,以及对公司的策略、事务及交易提供独立判断,尤其是在(就如上市上诉委员会这次所覆核的个案)董事会的权力仅集中于一两名董事的情况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