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联交所严正对待曾任公司执行董事的洪荣锋先生(「洪先生」)在该公司向他本人或第三方人士作出若干付款一事上的行为操守。洪先生日后若申请出任上市公司董事,联交所可能会视其为不合适人选。
建立、维持、有效依循及执行稳健的内部监控程序是管理层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若管理层未能履行此职责,该公司及其股东将面对因公司资产可能被不当使用而引致的风险。
出任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在按其职权范围审批董事及其他人士的薪酬时必须以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否则,有关的董事将受纪律制裁。
联交所GEM上市委员会(「委员会」)
谴责:
(1)
|
汇创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代号:8202)未能如期刊发三份财务业绩及报告,因而未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多条规则;
|
谴责该公司以下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2) |
前执行董事洪先生;
|
(3) |
前执行董事陈川先生(「陈先生」);
|
(4) |
前执行董事石耀庭先生(「石先生」);
|
(5) |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浩尧先生(「李先生」);
|
(6) |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芦荻女士(「芦女士」);及
|
(7) |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关梁安娜女士(「关太」)
|
未能按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条及各人以《GEM上市规则》附录六A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中所述须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责任。(上文第(2)至(7)项所述董事统称「相关董事」)。
委员会又进一步谴责陈先生作为该公司监察主任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的责任。
委员会于2018年7月10日就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行为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及《承诺》所载的责任进行聆讯。
实况
该公司延迟刊发及发送三份财务业绩及报告(「迟发账目」),概要如下:
付款
在该公司的要求下,该公司的股份于2015年1月26日停牌,以待该公司刊发(与下述该等付款有关的)内幕消息。
2015年1月底,该公司委聘专业公司对该公司于2010年至2014年的财务(包括该公司向其董事作出的若干付款)进行法证审查。法证审查报告指出,期内有若干付款无充分证据显示乃该公司日常业务的付款,当中大部分于2014年缴付,并可分为三类:
|
|
元 |
(i) |
「与洪先有关的可疑付款」包括向洪先生「多付」的薪酬及发放的花红
|
2,393万至2,413万 |
(ii) |
洪先生申领报销的开支 |
500万 |
(iii) |
洪先生提取的现金 |
285万 |
|
合计 |
3,178万至3,198万 |
法证审查报告亦指出:
(1) |
「未能确定该公司有否恰当采用及实施有关现金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
|
(2) |
「由于提取的现金数目庞大,而这些交易又缺乏证明文件,我们认为有理由怀疑洪先生已耗用该公司约3,200万元的现金」。
|
该公司于2015年2月至4月期间刊发公告披露以下事项:
(i) |
法证审查结果;
|
(ii) |
洪先生于2015年4月9日向该公司书面确认拖欠该公司3,300万元,并于同日辞去该公司的董事职务;及
|
(iii) |
洪先生于2015年4月23日向该公司归还3,300万元。
|
据该公司称,洪先生归还该公司的3,300万元已包括上文法证审查报告所指的数笔付款,以及洪先生另外提取的约100万元现金(统称「该等付款」)。
该公司符合联交所施加的所有复牌条件后,其股份于2016年8月15日复牌。
上市部的违规指控
该公司的违规
《GEM上市规则》有关财务汇报的规定如下:
(1) |
第18.03条 — 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派发年报;
|
(2) |
第18.48A条 — 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年报;
|
(3) |
第18.49条 — 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发布财政年度业绩初步公告;
|
(4) |
第18.50C条 — 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呈交年报,以登载在GEM网站上;
|
(5) |
第18.66条 — 季度报告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
|
(6) |
第18.79条 — 季度业绩初步公告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
|
(7) |
第18.53条 — 半年度报告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及
|
(8) |
第18.78条 — 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的初步业绩公告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刊发。
|
上市部指,就有关迟发账目,该公司违反了上文第(1)至(8)项所述的《GEM上市规则》条文。
内部监控
上市部指,基于下列原因,该公司并无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保障该公司的资产及确保该公司作出的付款均有充分理据:
(1) |
洪先生在任期间(即2010年2月至2015年4月),该公司并无正式内部监控文件。
|
(2) |
该公司委托进行的内部监控审查发现了多个内部监控问题,包括该公司缺乏有关营运周期的正式内部政策及程序;缺乏监控现金付款及处理的书面政策;缺乏网上银行系统监控;缺乏有关刊发财务业绩的正式政策;及缺乏有关发放花红的正式审议及批准程序。
|
(3) |
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曾制定及向相关人员及董事提供指引或程序,以说明 (i) 付款要求及签发支票须随附的证明文件; (ii) 将证明文件转交董事之前所作的准备及检查;以及提取现金的收款人须交待所收资金的用途,并提供证据(「付款理据及证明」)。
|
(4) |
2012年4月至2016年6月逾四年内,该公司一直未有系统及程序确保董事会全体成员获提供集团交易及财务状况的最新月报,直至2016年7月才见设立有关机制。
|
(5)
|
内部监控未有防止或发现该等付款。
|
洪先生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2)、(4)及(6)条
洪先生于2010年2月1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出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事件中有关洪先生的指控相当严重。上市部一直未接获洪先生任何陈词。不过,上市部断定洪先生是知道或须被视为知道上市部向其发出的严重指控,因为:
(1) |
法证审查进行时洪先生仍在任,并代表该公司签署法证审查的委聘书。
|
(2) |
按法证审查报告所述,有关专业公司进行法证审查时曾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审查,包括与洪先生会晤。
|
(3) |
2015年2月至4月期间,该公司曾刊发多份公告披露法证审查结果、洪先生承认拖欠该公司3,300万元、及洪先生向该公司归还3,300万元。期间,洪先生一直是该公司执行董事,直至2015年4月9日。
|
(4) |
无证据显示洪先生曾对法证审查结果或该公司有关其行为的披露资料提出异议或不表同意。
|
(5) |
洪先生知悉上市部就该等付款进行调查。上市部人员于2016年10月初曾致电洪先生,表示正在调查该等付款,及于2016年9月已按其最后所知地址向洪先生发信查询。洪先生已确认地址无误。2016年11月,洪先生透过法律顾问申请延长回覆查询函的时限。尽管上市部批准延期至2016年11月30日,洪先生始终未有提供实质回覆,其后上市部亦再联络不上洪先生。如洪先生认为该公司有关该等付款或其行为的公告不尽不实,其大可借此机会向联交所交代,但洪先生未有这样做。
|
上市部认为上述情况及事件自然令人推测(i) 洪先生曾促使或参与促使该公司作出该等付款;及(ii) 洪先生其后向该公司归还3,300万元,等同其间接承认该等付款并不恰当及/或属非恰当授权付款,是他使该公司向其本人及第三方人士支付。
上市部指,洪先生签署该公司的支票及促使该公司作出该等付款,违反了下述董事职责:
(1) |
《GEM上市规则》第5.01(2)条,未能为适当目的行事;及
|
(2) |
《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
此外,在2013年5月1日的薪酬委员会会议上,洪先生(薪酬委员会主席)及两名薪酬委员会成员李先生及芦女士均投票批准洪先生的月薪由38,000元增至60,000元(2013年5月起生效)。洪先生按规定须在投票时弃权,但洪先生并无弃权。上市部指,洪先生未能避免利益和职务冲突,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4)条。洪先生及后归还该公司的3,300万元中,有440,000元正是其20个月月薪增幅的等额。
注:《GEM上市规则》第5.34条规定薪酬委员会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大部分成员亦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洪先生于2010年2月至2015年3月是该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因此该公司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34条。
上市部进一步指,考虑到该等付款的次数及所涵盖的时期,洪先生是蓄意及持续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2)及5.01(6)条。
陈先生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陈先生批准该等付款,也是部分该等付款的支票签署人之一。他单凭洪先生所述就相信该等付款合理。陈先生亦曾应财务部要求签署空白支票。
上市部指,董事决定一项付款要求是否恰当及真实时,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审阅其收到的资料,并在考虑付款的理据后自行作出判断。签署空白支票存在舞弊及不当付款的风险。陈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作为该公司董事必须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规定,因此陈先生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李先生及芦女士 — 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该等付款中,包括了上述向洪先生「多付」的薪酬及向其发放的两笔花红。
调升月薪
于上述2013年5月1日的薪酬委员会会议上,李先生及芦女士均未能发现及指出洪先生的利益冲突。李先生承认洪先生有利益冲突。
发放花红
于2013年5月1日及2014年6月30日的两次薪酬委员会会议(洪先生、李先生及芦女士均有出席)上,薪酬委员会批准向洪先生发放花红(李先生及芦女士投票赞成,洪先生弃权),概要如下:
薪酬委员会会议日期 |
向洪先生发放花红 |
2013年5月1日 |
2012/2013财政年度80万元 |
2014年6月30日 |
2013/2014财政年度250万元 |
发放花红是由洪先生建议,建议得到批准是基于洪先生对该公司表现所作的贡献,以及该公司的业绩有所改善(亏损由2012/2013财政年度的15.73亿元,大幅收窄至2013/2014财政年度的3.78亿元)。
上市部同意法证审查报告所指,认为发放该等花红并不合理:
(i) |
该公司连年亏损,且集团核心业务于2012/2013财政年度及2013/2014财政年度的表现仍然欠佳,续见亏损。
|
(ii) |
2013/2014财政年度的所谓业绩改善,主要来自一笔为数10亿元的减值差异:2012/2013财政年度的业绩中就一收购事项呈报逾13亿元的减值,但2013/2014财政年度的业绩就同一收购事项所呈报的减值却不足3亿元。
|
(iii) |
核数师对该公司2012/2013财政年度及2013/2014财政年度的业绩无法表示意见,背后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投资在购入后不久即大幅减值,及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
|
作为薪酬委员会成员,李先生及芦女士未能证明他们于两次薪酬委员会会议上批准发放花红是基于任何客观或清晰的准则。
上市部因此指,李先生及芦女士作为被指派出任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详情如下:
(i) |
他们未有在2013年5月1日的薪酬委员会会议上发现及指出洪先生的利益冲突;及
|
(ii) |
他们在上文所述情况下批准向洪先生发放花红。
|
相关董事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 内部监控缺失
董事会集体负责确保该公司设有足够的内部监控。上市部指,相关董事未能确保该公司有足够的内部监控,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1) |
虽公然宣称每年均检视内部监控,但从未提供相关证据或详情。
|
(2) |
该公司承认,2010年至2015年间,该公司没有内部监控的正式文件,也没有证据或陈词显示任何董事曾在这方面费心或采取行动。
|
(3) |
无证据显示相关董事曾采取行动就上述付款理据及证明制定指引及程序。
|
陈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GEM上市规则》第5.20条订明:「监察主任的责任至少包括… (1) 就执行确保发行人符合《GEM上市规则》…的程序而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
陈先生在2011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担任监察主任。陈先生无法确定自己曾否就财务管理提出任何建议。按可得的资料及陈先生的陈词来看,均无任何能证明陈先生曾建议或协助该公司实施内部监控或程序的资料或证据。上市部因此认为陈先生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条。
相关董事违反《承诺》
上市部指,相关董事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及5.20条,因而亦违反了他们的《承诺》。
委员会裁定的违规事项
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该公司及相关董事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
该公司的违规
委员会裁定就迟发账目而言,该公司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18.03、18.48A、18.49、18.50C、18.53、18.66、18.78 及18.79条。
相关董事的违规
委员会同意上市部的陈述,裁定:
(i) |
就该等付款而言,洪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2)、(4)及(6)条;
|
(ii) |
陈先生签署空白支票,及只凭洪先生的说法就相信而批准该等付款及签署该公司支票,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
(iii) |
李先生及芦女士在履行他们作为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时,在上文所述情况下批准调升洪先生的薪酬及向其发放花红,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
(iv) |
相关董事未能在相关期间设立充足的内部监控,全部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6)条;
|
(v) |
陈先生未能在2011年1月31日至2015年1月23日担任该公司监察主任期间履行其职责,建议及协助该公司实施内部监控或程序,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20条;及
|
(vi) |
相关董事各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及5.20条,因而各人亦违反了须尽力遵守《GEM上市规则》的《承诺》。
|
基于该等付款的次数及所涵盖的期间,委员会并裁定洪先生是蓄意及持续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2)及5.01(6)条。
监管上关注事项
委员会认为本个案的违规事项严重:
(i) |
迟发账目影响了该公司股份停牌的时间。由于在2014/15财政年度业绩发布时核数师声明无法表示意见,因此该业绩的内容对投资者及该公司股东无甚价值。
|
(ii) |
洪先生在无足够理据下使该公司向其本人及其他人士付款,操守问题严重。
|
(iii) |
涉及的金额庞大(3,300万元),若非洪先生自愿归还,该公司将蒙受重大金钱损失。
|
(iv) |
个案显示付款批准程序有重大内部监控缺失。该公司在相关时候的内部监控未有防止或发现该等付款。
|
(v) |
陈先生有能力防止该等付款中的至少一部分(就算不是全部)付款,但却选择单凭洪先生一人的说法就同意付款。此外,签署空白支票的做法亦存在重大舞弊及不当付款的风险。
|
(vi) |
薪酬委员会成员在审查和批准调升洪先生的薪酬及向其发放花红方面,严重违反他们的职责。
|
(vii) |
个案显示董事对他们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监察主任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普遍认知不足。
|
制裁及指令
经裁定上述违规情况并确定事态严重后,委员会决定:
(1) |
谴责该公司违反《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上述多项规定;
|
(2) |
谴责洪先生、石先生、李先生、芦女士及关太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条及各人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
|
(3) |
谴责陈先生违反《GEM上市规则》第5.01及5.20条以及其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
|
委员会又指,虽然洪先生已辞任该公司董事,但由于其行为等同蓄意持续违反董事职责并因此违反了《GEM上市规则》第5.01条,联交所认为若其继续留任,投资者利益必已受损。
委员会指令,日后洪先生若出任联交所上市发行人或准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时,联交所根据《GEM上市规则》第5.02条及《主板规则》相应条文评估其合适性,须将洪先生在今次事件中的行为列为考虑因素。
委员会进一步指令:
(1) |
在本新闻稿刊发后的四星期内,委聘一名上市部满意的独立合规顾问(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六A章,即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6 类受规管活动、根据其牌照或注册证书可从事保荐人工作,并(如适用)获委任为可从事合规顾问工作的公司或认可财务机构),于往后两年持续就遵守《GEM上市规则》提供意见。该公司须在委聘合规顾问前向上市部呈交聘约的建议职责范围供其提供意见。合规顾问须向该公司的审核委员会汇报。
|
(2) |
已非该公司董事但仍是另一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的李先生 (i) 于本新闻稿刊发起计120日内,完成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或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所提供有关《GEM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
(3) |
洪先生、陈先生、石先生、芦女士及关太(各人现时并非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各人日后若要被视为适合出任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董事,先决条件是其必须(i) 于有关委任生效日期之前完成培训;及 (ii) 在培训完成后向上市部提供由培训机构发出其遵守此培训规定的书面证明。
|
(4) |
该公司须于完成上文第(1)段所述指令后两星期内刊发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
(5) |
该公司须呈交上文第(4)段所述的公告拟稿予上市部提供意见,并须待上市部确定没有进一步意见后方可刊发。
|
(6) |
刊发本新闻稿后,上文第(1)至(5)段所列载的任何指令的管理及运作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必需变动及行政事宜,均须提交上市部考虑及批准。如有任何值得关注的事宜,上市部须转交委员会作决定。
|
为免引起疑问,联交所确认本新闻稿所载的制裁及指令仅适用于该公司及上文所述的相关董事,不涉及该公司董事会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