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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监管通讯
2007年4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主板上市规则》有关结构性产品的修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到期通知的条文经已修订,即时生效。

根据现行规则,当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期届满时,结构性产品发行人须就产品有效期届满一事发出通知。现联交所已修订《上市规则》第15A.82条,订明:

  • 如属会自动行使的现金结算结构性产品,其发行人毋须在该结构性产品正常届满日期或到期日快到时发出通知。
  • 如结构性产品因强制收回事件触发其有效期届满或到期,其发行人须于发生强制收回事件当天发出有关通知。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以往规定发行人要发出到期通知,原意是要提醒投资者决定是否在权证到期前行使权证。不过,由于现时所有以现金结算的结构性产品均必须包括一项会自动行使的条款,因此如到期日有关结构性产品属价内,有关产品即会自动结算,投资者根本毋须采取任何行动。有见及此,现时结构性产品即将到期时,发行人就此发出通知的需要已不大。如属实物交收的结构性产品,由于产品持有人若要行使时必须向发行人呈交行使通知,故有关发行人仍须在产品快将到期时发出通知。至于明文规定发行人须就强制收回事件发出通知,则只是将现行做法编纳成规。」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已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的网站上。

投资者亦可登入香港交易所的网上衍生权证资源中心,查阅有关即将到期的结构性产品的详细资料,网址为http://www.hkex.com.hk/chi/prod/secprod/dwrc/dw_c.htm

更新日期 20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