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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规则修订

监管通讯
2006年9月2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主板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规则修订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就《主板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中有关结构性产品的规则作出修订,以实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06年3月31日刊发《香港衍生权证市场 ─ 未来路向;证监会六点方案的谘询结果》(《谘询结果》)内所载的建议。有关修订详情现载列如下﹕

增发

《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在结构性产品于联交所上市期间,为有关结构性产品提供流通量(即随时准备提供买卖价的报价)。一般而言,所报价格是依据参考相关证券的行使价、距离到期时间及预期波幅编制的理论订价模式而作出。若发行人不再持有该结构性产品,其将无法就该结构性产品报出卖价,而这可能会导致该结构性产品的市价偏离理论价水平。发行人可以(但并非规定)增发已沽清的结构性产品,令有关发行的整体规模扩大,发行人有额外的货源供应市场发售。因此,增发能有助发行人为采用理论订价模式的产品提供双向报价。

现时发行人只可以在持有有关产品发行量20%或以下时进行增发。《谘询结果》建议发行人可以在持有已发行产品量50%或以下的情况下进行增发。《上市规则》经已修订以实施此项建议。

最短有效期及最低发行价

《上市规则》规定,在推出之日结构性产品的最短有效期为六个月,而每份结构性产品的最低发行价为0.25元。因着这项规定,若其他发行人希望以跟现有产品完全相同的条款发行另一结构性产品,而现有产品的有效期少于六个月及/或每份产品的价格低于0.25元,其他发行人将无法推出新产品以与之竞争。这规定妨碍现有产品面对更多竞争。

为促进市场竞争,《谘询结果》建议放宽在发行与现有发行完全或大致相同的产品发行时有关最短有效期及最低发行价的限制。联交所现已修订《上市规则》,准许发行人推出大致相同的产品时,在推出之日每份产品的最低发行价为0.15元,最短到期日为三个月。

佣金安排

《谘询结果》建议严禁任何佣金回扣及奖励计划,因为证监会关注有关计划可推动权证成交增多,令对权证不太了解的投资者可能受到成交活跃的现象吸引而在没有考虑其他更关切因素的情况下,就贸然投资于交投最活跃的权证。联交所现已修订《上市规则》,禁止发行人就其推出的结构性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佣金回扣或奖励计划。

资讯管理安排

与有关内幕交易法例内的概念类同,发行人被严禁就其拥有股价敏感资料的相关证券推出结构性产品。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2)及292(2)条载有关于内幕交易及因内幕交易而被视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免责「除外条文」,备有资讯管理安排可作为辩护。《上市规则》经已作出修订,备有资讯管理安排的发行人将不受《上市规则》中的现有限制所规限。

生效日期

有关修订将于2006年9月30日生效。

联交所将于六个月后检讨有关增发、最短有效期及最低发行价等规则的执行情况。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rulesreg/listrules/mbrules/listrules_c.htm浏览。

更新日期 20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