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关注到,愈来愈多上市发行人没有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及时公布财务业绩的规定。
上市发行人未能在《上市协议》所订明的时限内公布业绩,即构成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已导致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或未能阻止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因此可能违反了他们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联交所会就这些违规行为对有关发行人及/或其董事采取行动,按个别的情况施以适当的制裁,包括作出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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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关注到,愈来愈多上市发行人没有遵守《上市规则》中有关及时公布财务业绩的规定。
联交所认为,及时公布定期财务业绩的规定是香港维持公开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有关信息对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发行人财务表现具有重要作用。有关上市发行人刊登中期及年度业绩公告的时间,《上市协议》第11段载有详细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有关限期或之前刊登中期及年度业绩。联交所对上市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未有及时公布业绩的问题十分重视,而且不会给予发行人任何不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豁免。
上市发行人如未能在限期或之前公布业绩,即须在报章上刊登公告加以说明。有关公告须在如下时间尽快作出,即在发行人意识到将要延迟公布业绩之后、《上市协议》规定的限期之前作出。公告至少需详细解释延迟公布业绩的原因并说明预计能公布业绩的日期。延迟刊登年度业绩公告的额外披露规定则载于《上市协议》第11(3)段。
联交所促请上市发行人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注意他们在获委任为董事时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根据有关承诺,董事有责任尽力促使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发行人未能在《上市协议》所订明的时限内公布业绩,即构成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已导致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或未能阻止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因此可能违反了他们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联交所会就这些违规行为对有关发行人及/或其董事采取行动,按个别的情况施以适当的制裁,包括作出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