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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规则》中有关互惠基金、单位信托 及开放式投资公司的规则修订

监管通讯
2000年6月1日

《证券上市规则》中有关互惠基金、单位信托

及开放式投资公司的规则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宣布修订《证券上市规则》以反映下列有关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及开放式投资公司的条文更订:
  • 就可赎回证券的上市事宜作出「缓行批核」;
  • 减收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开放式投资公司的首次上市费和上市年费;
  • 减少须在联交所存档的文件数目;及
  • 扩阔《证券上市规则》第二十章(规限已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基金)及第二十一章(规限尚未获得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的范围,容许互惠基金或单位信托以外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市。
上述修订自2000年6月15日起生效

就可赎回证券的上市事宜作出「缓行批核」

《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新设C3Z表格,以容许就开放式投资公司或第二十一章(未获得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发行高达其法定股本的新证券作出一次过的批核(「缓行批核」)。这将容许有关基金毋须每次均先要获得联交所的批准才可向新认购人士发行新股份。

减收费用

有见于基金上市所带来的行政及监管负担跟一般股份发行人相比较轻,《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八已作出修订,以大幅减低向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开放式投资公司收取的首次上市费及上市年费。

减少须在联交所存档的文件数目

为减低基金不必要的行政费用,《上市证券规则》附录七A部第21条及附录七B部第21条均已作出修订,以大幅减少互惠基金、单位信托及开放式投资公司须向联交所送交的通函以及中期报告或年报的印本数目。

扩阔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的范围

根据《证券条例》第15条,证监会现时只有权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这两类投资产品,除此以外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均不属其认可范围。《证券上市规则》第20.01至20.05条以及第21.01和21.02条已作出修订,容许第二十章(已获得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及第二十一章(尚未获得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发售)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以外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市。

上述修订自2000年6月15日起生效。

《证券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

更新日期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