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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之修订

监管通讯
1999年7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已修订《上市规则》第九、十九及十九A章有关股本证券上市申请程序及要求的规定。

有关规则修订旨在将现行做法编定成规,以便审批新上市申请的工作可以更具效率及有效。

本通告所述的修订,适用于在1999年7月12日或以后呈交的A1表格(如属新申请人)及上市申请(如属上市发行人)。

第九章-股本证券-申请程序及规定


以下所载者为第九章的主要修订。
1. 本章现引入条文,以澄清有关A1表格须连同一份较完备版本的招股章程一并呈交的规定,以及在审阅期间修订招股章程初稿内容的时限规定。在该较完备版本的招股章程中,必须载入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须予披露的资料。除非是应联交所的要求,否则,每次提交招股章程文稿后至少5个营业日后,才应再向联交所提交另一份收录了联交所对上一稿的意见以及任何其他资料的修订稿。


2. A1表格必须连同首次上市费的全数呈交。本章亦引入条文,解释新申请人被没收首次上市费的基准,以及新申请人可能须提交新的A1表格或提交经修订时间表的情况。


3.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要求申请人将上市申请的预期聆讯审批日期押后:
  • 如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令联交所满意的所需资料/文件;或
  • 任何有关新申请人建议上市的资料,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前未经联交所审阅而向外发表。
4. 本章现引入条文,将某些文件(如适用)须及时呈交联交所作初步审阅的做法编定成规。该等文件包括:申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定的任何书面陈述;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以及在上市文件内提到的,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有关当事人向联交所作出的每一份书面承诺。
5. 呈交文件的时间表已予修订;呈交文件的所有有关期间,将以营业日计算,而有关呈交文件所规定的日数,亦已予修改。

联交所将严格执行有关及时呈交文件的规定。任何未能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呈交的文件,将导致上市委员会的聆讯审批日期被押后。

第十九章-股本证券-海外发行人

第十九A章-股本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由于第九章的修订,第十九及十九A章亦作出相应修订,以反映有关海外发行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的上市申请程序及规定的修订。

《上市规则》重印的各页,已寄发予上市发行人以及《上市规则》的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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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