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宣布,纪律委员会于1999年1月2日聆讯下述六宗个案,并裁定对下列联交所会员及注册人士触犯〈交易所规则〉的指控成立:
- 会员冈地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冈地」)及其证券商董事文亚克先生(「文氏」)的个案
对冈地及文氏成立的一项指控是指在1993年中至1998年初,冈地未有及文氏未有确保冈地设立一套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以致一名冈地的前营业代表挪用两名客户的证券。
纪律委员会经考虑所有资料包括以往对同类个案作出的处分以及冈地及文氏的陈词后,议决对冈地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50,000元的处分,以及对文氏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30,000元的处分。
- 会员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华兴」)的个案
对华兴成立的一项指控是指华兴未有设立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以致一名华兴的前营业代表挪用七名客户的证券。
纪律委员会经考虑所有资料包括以往对同类个案作出的处分及华兴的陈词后,议决对华兴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50,000元的处分。
- 会员百达利证券有限公司(「百达利」)、其证券商董事陈德英先生(「陈氏」)及前证券商董事丁宝玲女士(「丁女士」)的个案
对百达利、陈氏及丁氏成立的一项指控是指在1994年3月至1997年2月期间,百达利未有及陈氏及丁氏均未有确保百达利设立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以致一名百达利的前营业代表挪用由其介绍予百达利的客户的证券及款项。
纪律委员会考虑所有资料包括以往对同类个案作出的处分以及百达利及陈氏的陈词表示,百达利已实施内部监控程序,以改善不足之处,并将会与索偿的客户达成协议。纪律委员会议决对百达利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80,000元的处分,以及对陈氏及丁氏作出公开谴责及各罚款港币50,000 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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