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得悉原讼法庭今天( 星期二 )并无裁定联交所用以决定是否接纳公司会员申请的投票机制于法不合。
祁彦辉法官在其判词中表示,理事会理事拟反对某项会员申请,应让申请人得悉理事会理事所顾虑的问题,以便其跟进处理有关问题。另外,联交所也应 交代其否决有关申请的理由。
联交所现行的会员制度是经由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联交所深信,这制度符合并保障公众利益,并确保投资者对本地市场持正操作抱持信心。
联交所对法庭的决定感到失望,现正急切研究有关情况包括提出上诉的可能。
*
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