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确实所有权文件股本证券
确实所有权文件股本证券
(必须为记名形式)
(必须为记名形式)
1. |
证书的总尺寸最好应不超过25厘米 x 22厘米(约93╱4寸 x 81╱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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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印制证券的纸张须为证书纸张,上印有经香港证券登记公司总会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应不规则地每隔不多于20厘米(约8寸)重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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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书的正面须载明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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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书必须印有日期,并(在发行时并无适当职员签署法定授权书的情况下)在盖上印鉴后予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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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证书为与股份有关者,而所发行的股份超过一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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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与股份有关的证书的背面,可印载一个与证书所代表的全部(而非只是部分)股份有关,符合本交易所规定格式的过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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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与证书有关的证券并非在各方面完全相同,惟日后将完全相同,则在该等股份的权益转为完全相同的日期前所发行的证书,必须注明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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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债务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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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书的总尺寸最好应不超过25厘米 x 22厘米(约93╱4寸 x 81╱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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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印制证书的纸张应印有经香港证券登记公司总会批准的形式的水印。水印应不规则地每隔不多于20厘米(约8寸)重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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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证书的正面须载明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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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证书必须印有日期,并(在发行时并无适当职员签署法定或其他授权书的情况下)在盖上印鉴后予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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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书亦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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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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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除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外,证券或任何息票的定稿必须尽早及尽可能以草图形式向本交易所提交以供批阅。定稿必须于有关上市文件落实刊发之日至少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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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记名证券必须交予本交易所事先批准的认可证券印刷商印制;个别发行人或借款机构最好聘用同一印刷商,以印制其全部不记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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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证券及任何息票须采用一级债券或钞票纸张印制。该种纸张须由佛氏造纸机制造,重量为100克╱平方米,最低跛布含量为50%,并印有印刷商、借款机构或发行人水印。证券纸张的制造及耗用须有准确的记录。水印应以交错间隔重复印刷,以便每张证券或息票上至少有部分水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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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证券(不包括任何息票)的尺寸应为29.7厘米 x 21厘米(约113╱4寸 x 81╱4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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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证券的编号应采用一种独特的字体以不褪色的墨水印于每张证券、任何股息掉换券及每张息票(如有)的右上角。这些编号须以不褪色的黑墨水印刷,该种墨水在紫外线照射下发出萤光,该编号并须采用OCR-B1(光学字符识别型B1)的字体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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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任何息票必须附于证券的右方,每张息票必须连续编号并印有证券的编号。息票如不能附于证券的右方,可附于其底部。如采用股息掉换券或转期息票,此等掉换券或息票必须置于最后被撕下的位置。息票与息票之间须留有足够的空白地方,以致息票被撕下时,其所载的文字仍可保持完整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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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印刷证券至少须直接由包括证券边线的镌刻钢板印刷一次。钢板须由加密证券印刷商用机械或电解方法从原刻钢板制成,并由加密证券印刷商负责保管。印制的效果必须完美无瑕、清晰度要划一、线条不能断缺、句点后空白地方及两线相会处不能太狭或太宽。其背底必须具有扭索饰纹,如采用间接凸版方式印刷,须多于一种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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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发行人而言,证券及息票的阴文边缘的设计必须独一无二,或另具备下列附加的证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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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证券印刷商的名称必须印在不记名证券及息票的正面,作为阴文边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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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证券的正面必须载明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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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证券的背面须载明发行方面有关赎回、转换、会议及投票权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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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加密证券印刷商须发出声明(如经本交易所批准,可按年作出),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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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纵有本附录第19段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会同意豁免采用镌刻钢板印制证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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