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

发行人如在其他交易所作主要上市并同时在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则不得自动撤回在本交易所的第二上市,除非:

(1) 其已就除牌建议遵守了主要上市地所有有关法例、规例及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注册成立地所有有关法律及规例;及
 
(2) 其已就有关撤回上市建议提前至少三个月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通知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