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7
本交易所有权指令短暂停牌或停牌中的证券复牌,尤其是本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1) |
要求发行人按本交易所全权指令的条款和期限刊发公告,表示其短暂停牌或停牌证券将行复牌;公告刊发之后,本交易所可指令其证券复牌;及╱或 |
(2) |
在本交易所刊登发行人短暂停牌或停牌证券将行复牌的公告后,指令其证券复牌。 |
附注:本交易所可能会在上述第(2)项所指的公告中列载发行人就持续停牌所提交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