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书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1) 申请人须在向某认可交易所呈交申请书的日期后一个营业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2) 申请人如在向某认可交易所呈交申请书时或之前,以书面授权该认可交易所代它将该申请书送交证监会存档,则该申请人即视为已在向该认可交易所呈交申请书当日遵守第(1)款。